2019年江苏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高频考点: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2019年江苏成人高考的考试为10月26日到10月27日,成人高考的招生层次分为高起专、高起本和专升本三个,2019年江苏成人高考专升本的考试科目除了政治、英语外,还需要考一门专业课。报名江苏成人高考专升本法学类专业的考生需要考一门民法。本文总结了2019年江苏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高频考点,需要考生识记。
一、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二、自然人民事权利的特点:
1、平等性
2、内容的广泛性和统一性。
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各国对胎儿的法律地位均作出特别规定,大致有以下三种:
1、胎儿只要出生时尚生存,出生前就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2、不承认胎儿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在某些事项上视胎儿为已出生。
3、不承认胎儿有民事权利能力,也不认为在某些事项上视胎儿为出生,仅是在某些事项上对胎儿的利益予以保护。我国现行立法采取的是第三种体例。
四、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依《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至自然人死亡时其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终止,因此死亡是自然人民事权利终止的法律事实。民法上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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