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代理-2019年民法考试重点-江苏专升本

江苏成人高考网www.jtgov.cn 发布时间: 2019年01月02日

   第六章代理      四、复代理

  复代理,即代理人不亲自办理代理事务,而授权第二代理人代为办理代理权限范围内的某些事务。也叫“再代理”。这是与有权代理人亲自为代理的本代理相对应的一种分类。复代理是由代理人选任的,因此,复代理人的权限不能超过本代理人的权限。

  复代理人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他所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受。所以,若代理人进行转委托,应事先征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应当在事后及时转达被代理人,如被代理人不予认可,则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委托的复代理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情况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通则》第80条的解释,由于疾病、通讯联络中断等特殊原因,委托代理人自己不能办理代理事项,又不能与被代理人及时取得联系,如不及时转托他人代理,会给被代理人的利益造成损失或者扩大损失的,属于《民法通则》第68条中的“紧急情况”。


免费领取江苏成人高考复习通关资料包

声明:

(一)由于考试政策等各方面情况的不断调整与变化,本网站所提供的考试信息仅供参考,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

(二)网站文章免费转载出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您对内容、版权等问题存在异议请与本站联系,我们会及时进行处理解决。

本文地址:/zsb-mf/493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