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江苏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必背知识点:法人机关
2020年江苏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必背知识点:法人机关
一、法人机关的含义:
法人机关指根据法律.章程或条例的规定,于法人成立时就产生的不需要特别授权就能够以法人的义对内管理法人事务,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集体或个人。法人机关的特征有:
1.法人机名关是形成.表示和实现法人意志的法人机构。
2.法人的机关是法人的有机组织部分。
3.法人机关是根据法律.章程或条例的规定而设立的。
4.法人机关是法人的领导或代表机关。
5.法人机关是由单个自然人或集体组成的。
二、法人机关的种类:
由权利机关.执行机关.监督机关组成。
1.法利机关:是法人自身意思的形成机关,是决定法人生产经营或者业务管理的重大事项的机关。
2.法人执行机关:是执行法权利机关决定的机关。是执行法人意志的机关。
3.法人监督机关:是对法人的执行机关的行为实行监督检查,以保障法人意志得以实现的机关。
三、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特征:
1.是由法律或者法人的组织章程规定的。
2.是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3.是代表法人进行业务活动的自然人。
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指法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相比具有以下重要特征:
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成立,终于消灭。
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受法人自然属性的限制。
3.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互相有差异性。
五、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指法人以自己的意思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即法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的资格。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1.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在存续时间上是一致的。
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受其目的和经营范围的限制。
3.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由法人机关或者代表人实现的。
六、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指法人对自己的不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有以下两个主要特征:
1.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
2.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是对其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的能力。
七、法人的概念和特征: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特征有:
1.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
2.法人是依法独立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独立性体现在:
(1)组织上的独立性。
(2)财产上的独立性。
(3)责任上的独立性。
八、宣告失踪
1.宣告失踪的概念和意义:
宣告失踪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人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为消除因自然人长期下落不明所造成的不利影响,法律通过设立宣告失踪制度,通过宣告下落不明人为失踪人,并为其设立财产代管人,由代管人管理失踪人财产,以保护失踪人与相对人的财产权益。
2.宣告失踪的条件和程序:
(1)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2)须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2年)
(3)须由人民法院经过法定程序宣告。
3.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没有以上人选或有争议的由法院指定代管。代管人负有管理失踪人财产的职责,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或者侵犯失踪人财产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想法院请求代管人承担民事责任,也可申请变更代管人。
4.宣告失踪的撤消:
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切知道他的下落,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应当撤消对他的失踪宣告。撤消后,财产代管关系终止,代管人停止代管行为,将代管财产交给被撤消宣告人。
九、宣告死亡
1.宣告死亡的概念:
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下落不明的满一定期间的自然人为死亡的制度。
2.宣告死亡的条件和程序:
(1)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2)须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下落不明满4年.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日满2年)
(3)须由人民法院宣告
3.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相同法律后果。被宣告死亡时间和自然死亡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之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4.死亡宣告的撤消:
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应撤消对他的死亡宣告。宣告死亡的判决一经撤消发生以下法律后果:
(1)被撤消死亡宣告的人民事主体资格不消灭,其仍可享有各种人身权利和财产权。
(2)被撤消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
(3)被撤消死亡宣告的人的配偶在其宣告死亡后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消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死亡的,则不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4)被撤消死亡宣告的人的子女在被宣告死亡期间被他人依法收养的,该收养关系有效,被撤消死亡宣告的人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声明:
(一)由于考试政策等各方面情况的不断调整与变化,本网站所提供的考试信息仅供参考,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
(二)网站文章免费转载出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您对内容、版权等问题存在异议请与本站联系,我们会及时进行处理解决。
本文地址:http://www.jtgov.cn/zsbmf/1046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