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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成人高考】2019年专升本民法习题及答案(一)

江苏成考帮 发布时间:2018-11-01 11:09:02

一、单选题:本大题共35个小题,每小题2分,共70分。在每个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项符合题目要求。

  (1)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的行为是 (  )

  A. 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B. 仿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C. 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未遂

  D. 过失杀害被继承人

  (2)按照亲属的分类和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己身与姐夫、妹夫是 (  )

  A. 二亲等的平辈旁系姻亲

  B. 二亲等的平辈直系姻亲

  C. 一亲等的平辈旁系血亲

  D. 三亲等的平辈旁系姻亲

  (3)继父母收养继子女,需具备下列哪个条件 (  )

  A. 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

  B. 继父或继母无子女

  C. 继父或继母年满30周岁

  D. 继子女不满14周岁

  (4)甲公司租用乙工厂的仓库,后甲乙因租金发生争议,乙方提起诉讼的时间应为 (  )

  A. 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2年内

  B. 争议发生后2年

  C. 甲方拒付或延付租金之日起1年

  D. 权利被侵害之日起20年

  (5)被继承人死亡后,分给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 的遗产份额 (  )

  A. 只能多于继承人

  B. 只能少于继承人

  C. 与继承人相同

  D. 按具体情况可多于或少于继承人

  (6)下列要约不可撤销的有 (  )

  A. 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限

  B. 要约中规定要约人不得撤销要约

  C.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D. 要约尚未到达受要约人

  (7)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是社会制度赋予婚姻家庭的 (  )

  A. 个别属性

  B. 自然属性

  C. 质属性

  D. 单一属性

  (8)下列权利中,可以质押的是 (  )

  A. 存款单

  B. 股票

  C. 商标专用权

  D. 土地使用权

  (9)下列行为中不属于侵犯姓名权的有 (  )

  A. 干涉

  B. 盗用

  C. 假冒

  D. 父母没有经过未成年子女同意为其取姓名

  (10)结婚的合意 (  )

  A. 可以附条件,但不得附期限

  B. 不可以附条件,但可以附期限

  C. 可以附条件,也可以附期限

  D. 不可以附条件,也不可以附期限

  (11)甲、乙相约,若甲2002年司法考试通过,即由乙赠甲手机一台。该行为 (  )

  A. 为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

  B. 所附条件为停止条件

  C. 所附条件为解除条件

  D. 所附期限为始期

  (12)复员、转业军人的(  )应归本人所有。

  A. 转业费

  B. 复员费

  C. 医疗费

  D. 退伍费

  (13)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依我国法律的规定,下列人员中,哪类人是无遗嘱能力的人 (  )

  A. 17周岁的大学生

  B. 又聋又哑的人

  C. 盲人

  D. 正在服刑的罪犯

  (14)所有权是物权的一种,属于 (  )

  A. 自物权

  B. 他物权

  C. 用益物权

  D. 担保物权

  (15)高某在15岁时出于好奇,写下遗嘱1份放入抽屉内,以后便将遗嘱的事忘得一干二净。19岁 时车祸身亡,高某的家人在整理遗物时发现了这份遗嘱。这份遗嘱 (  )

  A. 有效

  B. 部分有效

  C. 无效

  D. 部分无效

  (16)下列行为中不属于侵犯他人名誉权的是 (  )

  A. 到处宣扬某未婚男女有两性关系

  B. 捏造某人是私生子并在其单位散布

  C. 为侮辱他人而在大庭广众下进行漫骂

  D. 在争吵中将某人曾被判有期徒刑的事实张扬出去

  (17)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下列民事行为中,一方有权请求予以变更或撤销的是 (  )

  A. 恶意串通的民事行为

  B. 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C. 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行为

  D. 受欺诈或胁迫而为的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

  (18)买方代理人和出卖人协商后,抬高价金,由后者付给一定回报,这种行为是 (  )

  A. 欺诈

  B. 显失公平

  C. 恶意通谋

  D.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19)死亡宣告被撤销时,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 (  )

  A. 不恢复

  B. 恢复

  C. 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如未再婚,其婚姻关系当然恢复

  D. 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如果冉婚,应当撤销再婚,原婚姻关系恢复

  (20)在下列选项中,不可以作为抵押物的是(  )

  A. 房屋

  B. 土地使用权

  C. 国库券

  D. 宅基地使用权

 (21)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什么情况下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

  A. 对缺乏劳动能力的养父母

  B. 对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

  C. 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

  D. 对生活困难的养父母

  (22)遗嘱人在遗嘱中应当对以下哪项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  )

  A. 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

  B. 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

  C. 法定继承人

  D. 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

  (23)公民在下列哪种情况下不能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 (  )

  A. 已有子女

  B. 未满30周岁

  C. 已收养了一名孤儿

  D. 已收养了一名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

  (24)下列属于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是 (  )

  A. 乘人之危实施的民事行为

  B. 受欺诈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

  C. 无权处分行为

  D. 恶意串通的民事行为

  (25)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是不同的,它标志着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领域中的 (  )

  A. 行为能力

  B. 法律地位

  C. 民事权益

  D. 权利和义务

  (26)公法人与私法人划分的标准是 (  )

  A. 是否以营利为目的

  B. 是否以社会公益为目的

  C. 是否行使国家统治权

  D. 设立的方式不同

  (27)有关继承权的论述,不正确的是 (  )

  A. 继承权的实现与一定的法律事实相联系

  B. 继承权与一定的身份相联系

  C. 继承权与财产所有权相联系

  D. 继承权始终是一种既得权

  (28)下列属于担保物权的有 (  )

  A. 地役权

  B. 采矿权

  C. 留置权

  D. 使用权

  (29)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哪个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手续 (  )

  A. 户籍机关

  B. 民政机关

  C. 人民法院

  D.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30)民事主体问因重大误解而发生的民事行为 (  )

  A. 一方只可以请求宣布无效

  B. 一方只可以请求撤销

  C. 一方既可以请求撤销也可以请求变更

  D. 一方既可以请求变更,也可以请求宣布无效

  (31)如果对他物权分类,可将物权区分为 (  )

  A. 自物权与他物权

  B. 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C. 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D. 主物权与从物权

  (32)某人购得一台电热水器,在使用时因漏电而受伤害。如果他向法院起诉,法律保护其请求权 的时效期间为 (  )

  A. 20年

  B. 2年

  C. 1年

  D. 6个月

  (33)下列事实中哪一事实能发生不当得利之债 (  )

  A. 债务人清偿未到期的债务

  B. 给付因赌博而欠的钱

  C. 养子女给其生父母的赡养费

  D. 顾客多付售货员付款

  (34)与文明时代相适应的婚姻家庭制度是 (  )

  A. 群婚制

  B. 普那路亚婚制

  C. 一夫一妻制

  D. 对偶婚制

  (35)在下列选项中,属于主物和从物关系的是 (  )

  A. 甲的拖拉机和拖犁

  B. 甲的手表和乙的表带

  C. 房屋和天花板

  D. 丙的钥匙和丁的锁

  二、简答题:本大题共3个小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只需简要回答基本内容,不需详细分析、论证和综合。

  (1)如何理解我国婚姻法关于夫妻计划生育的义务的规定。

  (2)简述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3)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有何特征?

  三、论述题:本题满分20分。要求有理有据,论证充分。

  (1)  甲早年丧妻,有乙、丙二子及女儿丁。甲的哥哥死时留下五间房,按遗嘱由甲继承。乙、丙、丁长大后先后参加工作。甲一直随长子乙生活。1987年,甲亲笔立下遗嘱,谓其死后,五间房由由乙继承,并到公证机关办理了公证。1980年,甲到次子丙家小住期间得了肝炎,因次子丙伺候周到,甲在病中亲笔立下遗嘱,由次子丙继承五间房中的三间。甲病愈后,到女儿丁家休养。1986年,甲旧病复发,且转化为肝癌。住院期间,甲当着乙、丙、丁的面又口述立下新遗嘱,由乙记录,丙、丁见证,甲在遗嘱上签字,谓五间房由乙、丙各继承二间,丁得一间。事隔不久,甲不治而死,乙、丙、丁料理后事后,商量五间房的处理,因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遂诉诸法院。   问:五间房应由谁继承?为什么?

  四、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个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要求对所列问题作出回答,并说明理由。

  (1)11岁的中学生甲从亲友馈赠的钱财中拿出2万元,到乙商场购买了一台笔记本电脑。第二天,甲之父丙得知此事,遂到商场要求退货。丙认为,甲年龄尚小,未经家长同意,不能购买如此贵重的商品,商场应当予以退货。商场认为购买电脑系双方自愿,且已钱货两讫,所以不能退货,双方协商未果,丙遂诉至法院。问:法院能否支持丙的主张?为什么?

  (2)陈某在商店购买了一台电视,保修期为三年。但使用三天发生故障。陈要求商店退货。商店说货物售出,只修不换。请问这种回答对不对,双方的合同属于债的哪一种类。商店应如何处理。

答案和解析

  一、单选题:本大题共35个小题,每小题2分,共70分。在每个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项符合题目要求。

  (1) :D(2) :A(3) :A(4) :C(5) :D(6) :C(7) :C(8) :A(9) :D(10) :D

  (11) :B(12) :C(13) :A(14) :A(15) :C(16) :D(17) :B(18) :C(19) :C(20) :D

  (21) :C(22) :D(23) :B(24) :C(25) :B(26) :C(27) :D(28) :C(29) :B(30) :C

  (31) :B(32) :C(33) :D(34) :C(35) :A

  二、简答题:本大题共3个小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只需简要回答基本内容,不需详细分析、论证和综合。

  (1) :

  《婚姻法》第12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其基本精神有三:

  (1)实行计划生育是夫妻的法定义务。实行计划生育是夫妻的法定义务,必须严格履行。育龄夫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的政策和法律规定生育子女,不得计划外生育。如果夫妻的生育行为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应承担法律责任。

  (2)实行计划生育是夫妻双方的法定义务。实行计划生育是夫妻双方的职责,夫妻双方应自觉承担此法定义务。夫妻任何一方都不得拒绝履行该项义务,更不得将计划生育仅视为女方的义务。

  (3)实行计划生育也是夫妻双方的法定权利。实行计划生育也是夫妻双方一项法定权利。夫妻享有依照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同时,夫妻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强迫或干涉。育龄夫妻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计划生育,计划生育工作部门应当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药具和技术,保障实施节育手术的夫妻的健康和安全。

  (2) :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无代理权而以本人名义为代理行为,而相对人基于客观情况足以能相信 其有代理权,并与之为民事行为,行为的后果由本人承担的代理。其构成要件包括:(1)须存在行为 人没有代理权的事实;(2)须客观上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情形;(3)须相对人在为行为 时系善意且无过失。

  (3) :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以下特征:

  (1)权利能力的平等性。《民法通则》第10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权利能力平等指人们参与民事活动、设定民事权利的机会平等,以及权利能力的人人平等。机会平等不一定结果也会平等,结果平等是将来进入共产主义社会后才能实现的一种美好的现象,现在还不具备这样的条件。权利能力人人平等指的是公民不分男女、老幼,不论其行政职务高低、财产多寡,身心正常或残疾,其权利能力都是平等的,不存在也不允许存在歧视性的差别。

  (2)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在民事权利能力中,既包含享有民事权利的能力,也包含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体。在民事活动中,公民享有民事权利的同时,也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义务。

  (3)不可转让性。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仅因死亡而消灭,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本人不能转让或抛弃,他人也不得非法加以限制或剥夺。

  三、论述题:本题满分20分。要求有理有据,论证充分。

  (1) :

  五间房均应由长子乙继承。理由如下:①由乙继承五间房的遗嘱属于公证遗嘱,以后虽有内容不同的遗嘱,但均未经公证程序,不能变更或撤销公证遗嘱;②由次子丙继承的三间房的遗嘱虽属有效的自书遗嘱,但它不能变更、撤销前面的公证遗嘱,故不能作为继承的依据;③甲在住院期间所立遗嘱,属代书遗嘱,但由于作为见证人的丙、丁不具备见证人资格,因而无效。四、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个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要求对所列问题作出回答,并说明理由。

  (1) :

  丙的主张能够得到支持。11岁的甲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购买2万元的电脑属重大民事活动,应由甲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其同意,丙是甲的法定代理人,有权代理甲的重大民事活动,故法院应支持丙的主张。

  (2) :

  《产品质量法》规定,售出的产品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或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或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

  双方订立的合同系买卖合同。是一种合同之债。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它又是一种选择之债,即消费者在修理、更换、退货三种之间可以选择。商店应按消费者的选择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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