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的行为能力-2019年民法考试重点-江苏专升本
法人的行为能力-2019年民法考试重点-江苏专升本
第四章法人
四、法人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及责任能力
(二)行为能力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以自己的意思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资格。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法人虽然和公民一样,也享有民事行为能力,但两者的行为能力并不完全相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有以下的特征:
1.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范围完全一致,由于法人的权利能力是特殊的,法人的行为能力也是特殊的。 因此,各个法人彼此的行为能力也并不一样。 ’
2.法人的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一起发生和消灭,两者的开始和终止的时间完全一致。而自然****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开始和终止时问并不一致,是先有权利能力,后有行为能力。
3.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一种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法人没有无民事行为能力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问题。
4.法人的行为能力由它的机关或代表来实现。法人机关或代表的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法人承担其法律效果,这是由法人是社会组织的特点所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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